根据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规定,受灾群众生活救助补助资金主要包括灾害应急救助金、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过渡期生活救助金、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金等4项。
1. 灾害应急救助金
(1)主要用途。灾害应急救助金主要是用于紧急抢救和转移安置受灾群众,解决受灾群众灾后应急期间(6月23日-6月29日)无力克服的吃、穿、住、医等临时生活困难的资金。
(2)发放对象。灾害应急救助金主要发放给因灾造成房屋受损或因灾受伤住院治疗的对象。主要包含:①户籍在本地(以6月23日在册户籍为准,下同)且在灾区生产生活的;②户籍不在本地但在灾区生产生活的;③因灾受伤住院治疗的;④其他对象,经个人申请,民主评议确定。
(3)发放标准。灾害应急救助金按每人310元一次性发放到人(已领取1160元的,不再发放;不符合发放条件的,已领取1160元的要全额退回)。
2. 因灾遇难人员家属抚慰金
因灾遇难人员家属可按每遇难1人2万元的标准领取抚慰金。
3. 过渡期生活救助金
(1)主要用途。过渡期生活救助金主要是用于因灾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在灾区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群众,需政府帮助解决灾后过渡期间基本生活困难的资金。
(2)发放对象。过渡期生活救助金主要发放给因灾造成主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家庭成员中享受应急救助金的人员。但下列人员不享受:①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及其离退休人员(含受伤);②居住在临时集中安置点、过渡安置房和政府提供的临时房屋中的人员;③不服从政府集中或分散安置的人员(如居住危房、帐篷、自搭临时建筑等);④其他对象,经个人申请,民主评议确定。
(3)发放标准。过渡期生活救助金发放标准为每人600元/月(已领取1160元的,合计再发950元,即 600×3+310-1160=950元)。
(4)发放时间。过渡期生活救助金从6月30日起开始发放,最长不超过3个月。
(5)过渡期住房租金补贴。需发放过渡期住房租金补贴的,自10月1日开始发放,每户按1-2口人家发300元/月,3口人家发400元/月、4口人家发500元/月,5口及以上人家发600元/月。自建或购买房屋的,发放不超过3个月;进集中安置点的,发放至新房交付时止。
4. 倒塌损坏住房恢复重建补助金
(1)主要用途。用于帮助因灾主房倒塌或严重损坏的受灾群众重建基本住房补助资金和帮助因灾主房一般损坏的受灾群众维修加固主房补助资金。
(2)主房界定。主房是指以居住为使用目的房屋(厨房、厕所、牲畜棚等辅助用房、活动房、工棚、简易房、临时搭建房屋等不属主房)。
(3)户主认定。①自建房户主原则上指原建房时办理执照的户主为倒塌损坏房屋户主;不能提供自建房执照的,由镇区(街道、社区)村建办提供建房执照存根;有存根但有异议或无存根的,由民主评议确定。②买卖房屋的户主依房产部门颁发的产权证或公证机关的相关佐证、买卖合同等有效证件,确认倒塌损坏房屋户主;无凭据和有异议的,由民主评议确定。③借租房屋的户主以实际房屋所有者为户主。④赠予房屋的户主以赠予人和被赠予人达成的相关协议中明确的户主为倒塌损坏房屋户主。另外,户主在受灾地有两套或两套以上自建住房倒塌损坏的,只认可一套住房给予恢复重建补助;借租集体房屋的不确认为倒损房屋户主(特殊供养对象除外);不是主房倒塌损坏的,或不是“6·23”龙卷风冰雹特大灾害所致的,不可以享受恢复重建补助金。
(4)发放标准。①倒塌和严重受损房屋具体补助金额根据分户情况确定,1个基本户享受3.5万元左右住房重建补助,每新分1户增加1.5万元住房重建补助。出现分户的家庭,有一户需要政府托底安置的,其他户只能享受每新增一户增加1.5万元的住房重建补助。②一般受损房屋按户均3500元的额度,由村统筹使用,并非每户发放3500元,根据房屋维修加固的实际情况,按照规定进行补助。
受灾群众如有疑问,可随时向与您联系的党员干部咨询,或向村抗灾指挥部反映。
阜宁县“6·23”龙卷风冰雹
特别重大灾害抢险救灾指挥部
2016年7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