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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宁年鉴(2014):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15-06-24  浏览次数:   来源:  字体大小:【

服务指南

责任编辑:赵廷政

阜宁县公安局户口办理服务指南

一、分、立户、

(一)家庭户立户

1、办理条件:共同居住生活在同一住所的常住人口,立为一户。户主一般由户内常住人口中房屋产权所有人或者公房承租人担任。无居住条件的商业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不予登记常住户口。

2、办理手续:户主书面申请报告;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私有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或者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

(二)分户

1、办理条件:公民因婚姻关系变更等原因,且生活独立,有居住条件的,可以申请分户。房屋所有权、使用权未分割的,不予分户。

2、办理手续:(1)书面申请报告;(2)婚姻关系变更等与分户原因相关证明;(3)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或者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析产后的私房产权证、分割后的公房租赁使用证明;(4)户主及拟分户人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办理程序:由公民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

4、办理时限: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

二、出生申报

1、办理条件: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出生登记落户,随父随母自愿选择。婴儿申报出生登记,不受婴儿年龄、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的限制。在办理出生落户过程中,公安机关应查验《生育服务证》,发现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生育的,在办理落户手续后,应于每月定期将情况通报给当地计划生育部门。

2、办理手续:①书面申请报告;②出生医学证明;③父母双方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④父母结婚证。

3、办理程序:对未满5周岁婴儿出生登记申报,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对超过5周岁、无出生医学证明子女出生登记申报,由婴儿监护人或者户主向婴儿父亲或者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公安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县级公安机关审批。

4、办理时限:对未满5周岁婴儿出生登记申报,在派出所户籍窗口当场办理。对其他需要县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的,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三、死亡注销

1、办理条件及手续:公民自然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或者社区、村(居)委会持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2、对公民死亡后3个月内户口仍未注销的,派出所经过信息获取、调查核实、主动告知等程序后直接予以注销。

四、户口迁移

(一)市内迁移

1、盐城市市区、县(市)城区范围内,公民申请将户口迁移至本人其他合法固定住所。

1)办理条件:在盐城市亭湖区、盐都区、开发区购买、自建房屋,有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且人均住房面积(建筑面积)达10平方米,可申请本人、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户口迁移;在县以下地区(含县级市市区、县城镇)购买、自建房屋且有合法有效的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申请迁入户口不受住房面积的限制。公民因享受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可申请本人、配偶、未婚子女户口迁移。

2)办理手续:书面申请报告;家庭成员身份及相互关系证明;私有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承租公共租赁住房、廉租房的书面合同,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书面合同、发票或所购房屋的产权证、土地使用证;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结。

2、盐城市市区、县(市)城区范围内(从社区居委会迁往农村村组的除外)公民申请户口投靠亲属迁移

1)办理条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户口投靠亲属迁移:父母与子女之间相互投靠;投靠配偶;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办理手续::书面申请报告;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投靠人与被投靠人之间关系证明;被投靠人住房证明;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大学生户口迁移

1、办理条件:考取大中专院校的新生(包括研究生,下同),入学时可以凭新生录取通知书,自愿选择将户口迁往大中专院校学生集体户》跨年度的,迁出地公安机关不再办理新生户口迁出手续。

被军事院校录取的新生,属于现役军人的,凭新生录取通知书注销户口;不属于现役军人的按前规定办理。

2、办理手续:新生录取通知书;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五、户口登记项目信息变更更正

(一)申请变更姓名

1、办理条件: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属未成年人的,应当经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并共同到场;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氏:①因血亲关系在父姓和母姓之间变更的;②因收养关系变更姓氏的;③未成年子女因父母离婚或者再婚变更姓氏的;④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变更姓氏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名字:①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②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易造成性别混淆、他人误解或者伤及本人感情的;③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④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变更名字的其他情形。

3)对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的未成年人姓名变更,按以下情形办理:①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申请变更其姓名的,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经协商同意,申请变更该未成年人姓名的,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③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姓名的变更,由其父亲和继母,或者母亲和继父协商一致后决定。

2、办理手续:书面申请报告;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符合办理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3、办理程序:派出所受理后,经调查核实报报县(市、区)局审批后办理。

4、办理时限:自派出所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

(二)申请变更出生日期

1、办理条件:出生日期原则上不得更改。公民实际出生日期与居民户口簿登记出生日期不一致的,可以申请更正出生日期。

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组织、人事部门管理的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者更改的;

2199611日以后出生,已依据《出生医学证明》申报户口,要求更改的;

3)正在服刑或者被劳动教养、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

4)作为当事人的民事案件尚未审结或者尚未执行完毕的;

5)申报户口登记时对出生日期已签字确认的;

6)已更正出生日期的;

7)变更姓名未满三年的。

2、办理手续:公民申请更正出生日期,应提交以下材料:书面申请报告;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原始户籍资料;原始户籍资料登记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出生日期更改情况说明。凡无法提交原始户籍资料的,原则上不予办理,特殊情况公安机关要认真调查核实。对依据原始户籍资料申请变更出生日期的,在提交的原始户籍资料复印件上需注明出处、审核人、日期,并加盖所属派出所户口专用章。199611日以后出生的公民申请变更出生日期的,需提交在派出所申报户口的原始材料。对确系户口登记差错且查找不到原始户籍资料的公民申请变更出生日期的,要持慎重态度,需提交所属派出所出具的查找不到原始户籍资料的证明、其母亲在医院住院分娩记录、儿童预防接种登记表、独生子女证、学籍登记表、毕业证书、最先记载出生日期的人事档案资料、持有的老户口簿或第一代居民身份证的原件复印件、责任区民警调查报告等证明材料,所提交的证明材料必须相互印证,出生日期有涂改的原始户籍资料、单一的证明材料和新近补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不得作为变更出生日期的依据。

3.办理程序:由公民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受理后,经派出所、县级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报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后办理。

 

公民因私护照办理指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

一、受理机构

常住户口在我县的居民,由本人到公安局出入境窗口(政务中心二楼)申请。(居住在我县,户口在本省外市县的非登记备案人员可异地在我县申请。)

二、申请材料

()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审批表》两份,登记备案人员须事先按人事管理权限由单位在表格上出具意见并盖章,负责人要亲笔签名,盖章及签名须与备案数据一致。

现役军人还须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本人所属工作单位或者上级主管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审批后出具的同意出境的证明。

    ()本人近期(6个月内)二寸正面免冠白色背景彩色照片两张及电子照片一份(照片要求详见《中国公民因私出国()证件照片标准》)

  (三)交验本人户口簿(集体户口提交《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身份证)原件并提交复印件。

未满十六周岁的居民应当由其监护人陪同,提交监护人出具的同意出境的意见、监护人的居民身份证或户口簿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能证明监护关系材料的原件(如户口簿、出生证等)并提交复印件。

(四)护照损毁、遗失、被盗申请补发的,应提交损毁原因说明、报失证明或者被盗的情况说明。

(五)申请换发护照的,应提交护照原件和复印件。换发的情形是1、签证页即将使用完毕的;2、有效期不足六个月的,或者有效期在六个月以上但有材料证明该有效期不符合前往国要求的;3、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形。

     ()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主要是出国劳务就业人员要提交相关手续。

所有复印件请复印在A4纸上,勿裁剪。

三、注意事项

()户口尚在迁移之中(含外地迁入、市内迁移)的,应先办理落户手续,再凭户口簿申请护照。

()持有过期护照的,在申请时需提交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复印资料页、延期页和有效外国签证页),曾持护照号码将加注到新护照上。

()未满十六周岁的居民申领的护照有效期为五年,十六周岁以上的居民申领的护照有效期为十年。

()“姓、名”用字如有多音字,必须用大写拼音准确注明,并注意校对《受理通知书》打印是否正确,如不注明和认真校对,责任自负。

()“本人简历”即为本人的受教育情况和工作情况。

(六)护照申领后申请人应在护照“注意事项页”亲笔签署本人姓名

四、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包括需要核查的情况)下在30日内办结。提速:10内办结,窗口两个工作日内将材料上传报市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凭相应证明材料申请加急,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提速:3个工作日内办结,窗口当日将材料上传报市局)

()出国奔丧、探望危重病人的;

()出国留学开学日期临近的;

()前往国入境许可或者签证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省级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紧急事由。

五、收费标准

普通护照                     每本       200

加注                         每个       20

 

阜宁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

联系电话:0515-87390659

监督电话:0515-87324116 0515-87390696

 

 

婚姻登记工作流程

 

一、       受理部门:阜宁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二、          部门职责:实施户籍在辖区内的婚姻登记工作,依法办理婚姻登记,依据婚姻登记档案,补发婚姻登记证件,出具婚姻登记状况证明,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

三、       管辖范围:凡一方或双方户籍在阜宁县的均可在我处办理相关手续。

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江苏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

五、       如何办理结婚登记:

1、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方不得早于22周岁,女方不得早于20周岁;

2、当事人必须是自愿和无配偶;

3、当事人必须没有直系血亲或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智力障碍或精神障碍)。

4、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6、申请结婚登记的双方必须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相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婚姻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的;

六、       离婚登记条件:

1、双方当事人是合法登记的夫妻;

2、双方当事人离婚是完全自愿的;

3、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协议的;

4、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内的常住户口;

5、申请离婚登记的双方必须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处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6、婚姻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

7、双方当事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智力障碍或精神障碍)。

七、       婚姻登记当事人提交的登记材料以及注意事项:

1、本人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加盖公安部门的户口专用章)

2、本人的身份证。(有效临时身份证)

3、 军人办理婚姻登记应出具:(1)所在单位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2)、《军官证》或《文职干部证》、《学员证》、《士兵证》、《离休证》、《退休证》等军人身份证件;(3)、《居民身份证》。

4、提供近期、双人(单人)、正面免冠、近期大2寸统一规范的证件照(江苏省已实行全国婚姻登记联网,便于电脑信息采集和档案管理,同时进行信息上传到全国婚姻登记信息管理系统)。

5、身份证、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和出生日期等信息必须一致。如有不一致的请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进行更正。

6、如办理离婚还应携带本人的结婚证、自愿离婚协议书(内容包括表明双方自愿离婚,以及对住房、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上的日期和签名必须在登记员面前填写。

7、重新办理结婚登记的还应提供离婚证或法院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书有审理法院的判决生效证明)。如一方是丧偶的,应提供公安机关出具其原配偶的死亡证明。

八、       服务程序: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

九、       办理时限:证件齐全、合法、有效、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场受理、发证。对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不予受理,并当面告知理由。

十、办理地点:阜城胜利路58号阜宁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办公时间:每周一至周日(国家法定节日除外)

    上午800 - 1130      下午230 -600

(与机关作息时间同步,如有调整恕不另行通知)

咨询电话:87264966     

投诉电话:87245802    87213136  87245801

 

 

成套住房初始登记

  实施主体

国土局行政许可科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土地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

  申报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盖章)

2、身份证或户籍证明,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4、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5、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复印件

权属证明材料:

商品房:

1)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复印件

2)拆迁安置合同、协议复印件

房改房:

1)房改房审批表复印件

2)公房买卖契约复印件

集资房:

集资建房协议(合同)、购房

解困房(经济适用房):

解决居住困难户住房审批表、购房票据复印件

  办理流程

申请→收件入库→权属审核→注册登记→收费颁发证书

  办结时限(工作日)

法定20,特殊情况30,承诺5

  收费标准

住宅房38元,门市房110

  窗口电话87382011

  投诉电话87390696 87240571

1、以上登记申报材料中涉及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当提供原件审核后提交复印件;

2、以上登记申报材料中涉及应当提供原材料但原件已被房屋管理部门收取的,复印件须经房管部门加盖“原件核对无误”印章。(如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契税发票等)

 

成套住房变更登记

  实施主体

国土局行政许可科

  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暂行条例》、《土地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

  申报材料

1、土地登记申请书(双方盖章)

2、申请双方的身份证。单位的提供营业执照、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4、原土地使用证

5、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

6、转让合同、赠与书、继承书(公证书)

7、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补办出让手续、出让合同、土地出让金等解缴凭证

8、完税凭证或免税凭证

  办理流程

申请→收件入库→权属审核→注册登记→收费颁发证书

  办结时限(工作日)

法定20,特殊情况30,承诺5

  收费标准

住宅房38+交易费2.5元/平方米(另划拨用地变更要收取出让金)

门市房110+交易费2.5元/平方米(另划拨用地变更要收取出让金)

  窗口电话87382011

  投诉电话87390696 87240571

1、以上登记申报材料中涉及身份证、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当提供原件审核后提交复印件;

2、以上登记申报材料中涉及应当提供原材料但原件已被房屋管理部门收取的,复印件须经房管部门加盖“原件核对无误”印章。(如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契税发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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